为了规范招牌的设置,加强管理,发挥其美化景区、方便游客消费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景区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招牌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业的景区内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在其核准登记的经营地(办公室)设置的含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核准登记的模匾、挂牌、灯箱、霓虹灯等。
第二条 本景区内招牌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年画村旅游景区办公室负责景区内招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置招牌,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报景区商场部备案。
第五条 招牌的设置必须与景区景观相协调,符合景区容貌标准和景区设置规划,不得影响景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
第六条 招牌使用的文字,应当符合社会用字的有关规定,并设有年画村标志。
第七条 招牌应当醒目、突出、可以附加经营范围、服务宗旨等内容。
第八条 招牌的式样和所采用的材料,除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外,可自行确定,但必须与景区风格相一致,鼓励采用霓虹灯、灯箱等夜间灯光照明设施设置招牌。
第九条 招牌设置者应当保持招牌的清洁、美观、完好,保障安全使用,定期维护,保证游客的安全,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发现破损、或缺、掉字的,应及时更换、整修,以免影响景区形象。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歇业、终止营业、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停止使用招牌,并负责将其及时撤出,以免误导游客。
第十一条 禁止占用景区道路、绿化带、提示牌等公用基础设施设置招牌,道路两侧的招牌不得直书于墙体或以纸张、布幅布于墙壁。
第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本景区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不进行整改的,本景区工作人员将报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景区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本制度执行,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单位给予严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绵竹年画村景区管理委员会